2008年11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自燃“马六”过户4S店 车主获赔十六万元
潘琼英

  本报讯 停在露天停车场的汽车自燃烧毁后,汽车经销商拒绝作出赔偿。近日,遭遇索赔拉锯战的金女士在上虞市消保委、绍兴市消保委的调解下,获得16万元的赔偿。
  2005年7月,金女士在一汽马自达绍兴4S店(以下简称4S店)花了二十三万余元买了一款红色M6型马自达轿车。金女士在购车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一直正常驾驶,并定期保养。
  今年2月4日晚9点,金女士将爱车停在自家楼下的露天停车场。晚上11时许,车子突然起火自燃,附近群众发现火情后马上扑救并报警。待消防人员赶到后,火已被扑灭,但汽车被烧得面目全非。
  事故发生后,金女士马上与4S店取得联系,并要求赔偿,但双方协商不成,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。3月中旬,金女士向上虞市消保委和绍兴市消保委投诉。
  之后,消保委的工作人员马上着手调查。最终,经权威鉴定部门认定,金女士的车子自燃是质量问题引起的。可是汽车经销商和厂家却还是来回“踢皮球”,使金女士得不到赔偿,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。近日,在两级消保委的联动调解下,双方达成一致协议:自燃的轿车折价过户给4S店,4S店一次性补偿给金女士16万元。至此,一起耗时半年多的汽车消费投诉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。(潘琼英)